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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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19)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471.80元及利息(以4471.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5月9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019)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学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