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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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玖一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大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武汉大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17585.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42元,减半收取3621,由原告***负担3440元,由被告武汉大道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