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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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押金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20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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