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迁安联钢津安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2302.098万元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计算)。 案件受理费156905元,减半收取78453元,由被告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