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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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105000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8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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