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任丘市皓开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皓开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85万元,利息28.6133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2月26日,以后利息顺延至借款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96元,由被告任丘市华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