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潭支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7709.33元,该款汇入法院账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潭支行,账号:62×××3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200元(已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1
发布日期 202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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