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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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潭支行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7709.33元,该款汇入法院账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潭支行,账号:62×××3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200元(已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