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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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保税区奇普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 青岛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润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179583.33元、罚息2270156.26、复利156937.02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如果被告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有权对被告青岛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鲁(2018)前湾保税港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07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不动产处分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最高余额11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债权最高余额15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青岛保税区奇普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润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青岛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债权最高余额1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保税区奇普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润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青岛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8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国际橡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保税区奇普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润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青岛恒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