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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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阳市鑫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武安市龙海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5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计20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