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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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 禹州市源辰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6民初26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国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光,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禹州市源辰建材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龙,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诉禹州市源辰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豫0506财保13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禹州市源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银行存款330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1月28日,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对禹州市源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银行存款330000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于利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蓓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