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赤峰九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安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赤峰渝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赤峰渝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赤峰永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707366.89元,以111730.59元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6日的利息,并以111730.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向原告继续支付2016年2月27日起至该部分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595636.30元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向原告支付2018的1月1日起至该部分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赤峰永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为被告赤峰渝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总额为171912726元的工程款发票。 三、驳回原告赤峰永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渝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80元,原告负担10682元,被告赤峰渝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69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赤峰渝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