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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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资源行政管理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行初92号行政判决; 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湖南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衡茶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补偿湖南大荣化工农药有限公司3094300元; 三、驳回湖南大荣化工农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1550元,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湖南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衡茶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550元,湖南大荣化工农药有限公司负担81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