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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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恒昌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陈曾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恒昌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0元。 二、由被告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原告重庆恒昌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利息。 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0.00元,由被告遵义渝贵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游洪江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孟洋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