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威海卓达香水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文登区隆泰调味品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市文登区隆泰调味品商行货款103195.33元,并以103195.33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前述款项可汇入原告威海市文登区隆泰调味品商行经营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中,账号为62×××3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1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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