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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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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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戈菲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5813706.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以5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开始计算,以10413706.7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银马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中山市银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054247.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开始计算,以694247.1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99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2359.8元;被告中山市戈菲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3096.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由被告中山市银马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中山市银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3539.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