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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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大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合肥长城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大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61298.12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代偿款1561298.1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合肥大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7000元; 三、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长城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权属证书编号:肥东字第007267号;东房字第××号); 四、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质押的合肥长城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合肥长城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合肥大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在物的担保以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52元,减半收取为9426元,由被告合肥大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