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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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白碱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喜清损失12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白碱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喜清损失39219.8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喜清损失1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喜清损失4016.6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喜清损失1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喜清损失4016.6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喜清损失4016.68元; 二、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4563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 三、陈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喜清损失120000元; 四、杭州春皇物资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三项陈金波赔偿的限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杨喜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92元,由杨喜清负担579元,由邵新尧负担5347.80元,由杭州福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82.60元;由陈金波负担1782.60元,杭州春皇物资有限公司对陈金波负担的诉讼费负连带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60元,由上诉人谢振进负担。谢振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办理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