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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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许昌广科商贸有限公司 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745102.70元、利息5562元、罚息27191.71元、复利260元(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10月12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和被告许昌广科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和被告许昌广科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2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58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