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抗17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悦发,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终1427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8)3300000025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