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抗17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悦发,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终1427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18)3300000025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3-30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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