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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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 湖州二轻机械有限公司 济源市南方制革有限公司 湖州城区八里店货运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支付湖州二轻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9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60元(以495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合计4953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湖州二轻机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48元,减半收取4674元,由湖州二轻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焦作市奔龙皮业有限公司负担4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