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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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 丰城润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067610.05元及利息(以3067610.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6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24元,由原告***负担1002元,被告丰城市电力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