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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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249469.99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随本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7元,减半收取255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8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