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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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厦门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4652.5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909.03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329.9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537元,鉴定费4535元,由原告***、***承担6350元,由被告***、厦门宏顺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