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市长青华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齐齐哈尔市长青华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的《出租汽车代理经营合同书》、《出租汽车代理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出租车经营权承包协议》。 二、被告***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长青华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违约金1万元。 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