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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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舟山舟可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舟可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归还借款5000000元并支付2019年9月11日止的利息31464.20元和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与复息; 二、原告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在拍卖、变卖被告舟山舟可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不动产权第0014530号】所得价款中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编号为“33100620180051813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12265000元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020元,由被告舟山舟可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