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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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胜芳镇薛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 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垫付的票据承兑款19773300.58元、罚息3099027.8元以及自2019年1月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薛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廊坊市新发制冷配套设备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薛记钢化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霸州市三鑫钢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61.43元减半收取78130.72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