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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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胜芳支行 霸州市鑫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霸州市鑫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74318.44元并支付原告以374318.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4元减半收取3457元、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