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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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上诉人***损失116290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30.00元,减半收取3365.00元,由上诉人***承担2284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承担1081元;鉴定费5700.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49元,由上诉人***承担249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承担2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