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安县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固安县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26964.52元。 二、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本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户名:固安县人民法院;帐号:13×××4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8元,由被告固安县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1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