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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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2664.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6元,由原告***负担3156元,被告***负担2626元,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3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詹兴合 审 判 员 吴志浩 人民陪审员 王秋云 二〇二〇年元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彬 书 记 员 路 明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