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辣椒款5,082.00元及此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朝阳黄金葆鼎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