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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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371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10,042.28元;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99.1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37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代收各项开户费3,686.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3,68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上述费用返还完毕之日止;”; 三、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各项开户费及交易费”3,686.00元; 四、驳回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4元,由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9元,被上诉人***南负担5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上诉人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68元,被上诉人***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