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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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8,313.5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28,824.0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00元,由***负担739.00元,由***负担8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