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胜达耐材有限公司 登封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河南胜达耐材有限公司、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登封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冯春生、韩改银、冯晓磊、冯松涛、***、孔德夫、王洪琴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