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天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腾旭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投资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2016年5月18日原告内蒙古腾旭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通辽市天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经营煤炭协议书》;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腾旭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腾旭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5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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