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临河发电分公司 宁夏妙音鸟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妙音鸟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9198.16元,支付利息4126.03元,合计63324.19元;2019年11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5919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妙音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4元,由被告***、***负担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