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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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吉龙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伊犁兆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犁兆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新疆吉龙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4,000.6元; 二、被告伊犁兆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以货款2,044,000.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向原告新疆吉龙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生效履行之日; 三、驳回原告新疆吉龙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52元,减半收取计11,576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伊犁兆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