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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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酷彭商贸有限公司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国际商贸城支行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酷彭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79,139.05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79,139.0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4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成都酷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