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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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江淮航运有限公司 怀远县宏源航运有限公司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远县江淮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445491元; 二、被告怀远县江淮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8647.3元; 三、被告怀远县江淮航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四、就本判决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以“集海轮1018”轮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该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就本判决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以“天天航6686”轮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对该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怀远县宏源航运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37元,由原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441元,由被告怀远县江淮航运有限公司、被告怀远县宏源航运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39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