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虎标行文化艺术馆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虎标行文化艺术馆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虎标行文化艺术馆的本诉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虎标行文化艺术馆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