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久亿源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1206383.78元(计算至2018年11月21日)及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算);

二、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在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获得的受偿额和依据本判决第一项从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获得的受偿之和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2018年6月1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有】除外);

三、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责任后,有权根据其承担的金额受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在东营恒诚机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尚未获得的相应受偿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32元,减半收取73916元,由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5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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