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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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市亚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亚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金51080元、违约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营市亚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东营市亚坤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7元,由被告山东利垦建安有限公司负担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