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贷款本金379802.61元,利息5931.8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已暂算至2019年11月1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在最高主债权限额9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99元(原告均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华神洲酷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