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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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蓝波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 武义海拓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义海拓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华市蓝波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65.3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 案件受理费31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