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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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浦江中维纺织工艺有限公司 浦江雅梦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浦江雅梦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20482.4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6月27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浦江县国泰兰山庭院雅园9幢101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浦房权证浦阳字第××号、浦国用(2014)第076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最高债权限额19203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浦江中维纺织工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主债权限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浦江中维纺织工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浦江雅梦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浦江雅梦纺织有限公司、浦江中维纺织工艺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4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