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慈溪市卓杰玻璃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卓杰玻璃制品厂货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3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45元,两项合计4440元,由被告常熟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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