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民终3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霞(系***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全椒县。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全椒县。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刘霞与被上诉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皖1124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刘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梅

审判员丁杰

审判员司武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封伟

书记员潘严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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