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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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民终3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霞(系***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全椒县。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全椒县。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刘霞与被上诉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皖1124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刘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梅 审判员丁杰 审判员司武山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封伟 书记员潘严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