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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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 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再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林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大连南关岭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洪记,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德仁,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住***。 经营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