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
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再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林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大连南关岭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洪记,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德仁,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住***。

经营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庄河市北方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德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煜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大连煜通门业有限公司、庄河市利源百货商店、***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7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0-5-6
发布日期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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