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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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商河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6民初771号 原告: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桂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商河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法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河县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海霞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永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