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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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支公司 垫江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299897.76元。 二、由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七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44974.44元(已支付298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365元(原告预交),鉴定费2000元(原告预交),共计5365元,由被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七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